星星科技虚增收入拟被处罚,这些投资者可申报股票索赔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投资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1018 号)。股票
2022 年 11 月 18 日,星星虚增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科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61 号】。
经查明,收入申报索赔星星科技涉嫌违法的拟被事实如下:
2020 年 4 月 29 日,星星科技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处罚报告期营业收入 634,投资377.94 万元,股票营业成本 532,星星虚增387.24 万元,利润总额 15,421.78 万元。2021 年 4 月 24 日,星星科枝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营业收入 829,815.80 万元,营业成本 717,802.61 万元,利润总额 4,377.05 万元。
一、星星科技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主要是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增营业成本;通过虚假采购折扣虚减营业成本。
二、星星科技少计商誉减值损失
通过上述虚构销售、虚构租赁和加工业务等方式,星星科技子公司星星触控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0,033.26 万元和 18,888.34 万元;星星精密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分别虚增收入 28,174.53 元和 49,276.85 万元。星星科技 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对星星触控及星星精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财务基础数据错误,导致少计提商誉减值损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1、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的罚款;
2、对刘建勋、潘清寿、刘琅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50 万元的罚款;
3、对杨述明、张绍怀、陈美芬、李娟、王君、董胜连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指出,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暂定(代码:300256)申报条件为:于2020年4月28日至2021年8月20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8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本文由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吴宝明律师,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在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先后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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