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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一名移动代办点经营者出售客户信息获利,检方决定不起诉

字号+ 作者:鼓舞欢欣网 来源:综合 2025-07-08 05:58:15 我要评论(0)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据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甘肃合水县一名移动代办点经营者利用业务便利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非法获利6662元,检方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初犯、偶犯

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据中国检察网近日发布的甘肃不起诉决定书,甘肃合水县一名移动代办点经营者利用业务便利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出售非法获利6662元,名移检方认为,动代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办点具有坦白、经营积极退赃、售客初犯、户信偶犯、息获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利检决定对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丑某某男,起诉1972年出生,甘肃高中文化程度,名移农民,动代定住在甘肃庆阳市合水县一家手机店。办点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营于2022年4月20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丑某某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利用其经营移动代办点为群众办理开卡、调试手机等服务业务过程中的便利,将客户手机号码及验证码以每条3元、5元不等的价格发送给上线所在的群,分别为“抖音F8拉新日结”“小红书A拉新日结”“京东F9拉新5+3日结”“抖音F9拉新日结”“抖音极速F6拉新日结”“小红书B拉新日结”“快手拉新日结”等微信群,从中非法获利6662元。

检察院认为,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退赃、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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